因对同行生意竞争不满竟以殴打他人、毁坏财物泄愤,近日,封丘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7月11日15时许,89年出生的王某因对同行生意竞争不满,来到封丘县留光镇某村被害人杨某某的陶瓷店内,与杨某某的岳父王某甲发生争执后对其进行殴打,后随手从该店内拿起一小型切割机对店中展示的瓷砖等进行打砸毁坏。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面部损伤属轻微伤。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王某毁坏的物品价值为1262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