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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关系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09-08-17 16:24:52


编辑同志:

    我有一亲戚和一邻居,2005年春节时两家的孩子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农村的方式,公开举行结婚典礼,开始了夫妻生活。婚后亲戚的一家有了孩子。后来因感情不和两家的孩子都去法院起诉离婚。亲戚家的起诉法院受理了,但邻居家的起诉法院则不予受理。乡亲们都很不理解。同样的情况,法院为何不一样待遇?对于此类案件,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河南 陈二山

陈二山同志:

    你说的这两起婚姻,因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都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所谓非法同居关系,其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二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来信所述属于第二项)。

   《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手续,则为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则为非法同居关系,其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原则如下:(1)经查属非法同居关系的,且在法院受理范围内,应一律判决解除。(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属非法同居关系。(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则应当依法审理。这是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手续,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抚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综上,你亲戚家的起诉,因婚后有了孩子,可能涉及孩子的抚养或财产分割纠纷,所以法院应该受理一并解决。而你邻居家的起诉,因婚后没有孩子,不可能有抚养纠纷,可能也没有财产分割方面的纠纷,起诉仅仅是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所以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

                    

责任编辑:正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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