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四人销售伪劣化肥坑农 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四万

  发布时间:2013-09-23 08:44:07


    为牟利销售伪劣化肥坑农,9月23日,封丘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杰、李武、李利、王伟有期徒刑各六个月,罚金各四万元。

      2013年1月份至2月份,李杰在没有查看张某“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尿素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书”,也没有索取进货发票单的情况下从封丘县冯村乡张某处以每吨1450元的价格购进“心相连”伪劣尿素46吨,后又以每吨154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昌夫妇36吨,以每吨1700元的价格销售给郑武、郑利、郑伟10吨。销售总金额达72440元。李武、李利、王伟在没有查看王昌夫妇和李杰的“营业执照”、尿素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书”,也没有索取进货发票单的情况下从上述三人处购进大量“心相连”伪劣尿素并销售到封丘县山里寨、布里寨、杨徐寨、滑县牛屯镇尚刘庄村等多个村庄。经侦查,李武、李利、王伟销售出的伪劣尿素共计680袋,销售总金额达665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杰、李武、李利、王伟在没有查看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劣质商品,并销售劣质商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四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综合本案,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政务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30247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