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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竞拍,法院:没收保证金,罚款一万

发布时间:2020-07-15 19:30:44


2018年,许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将许某名下房屋进行拍卖,起拍价格为431万元。拍卖时,该房产竞拍报名人数多达8人,共竞价75次,最终买受人王某以65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房屋溢价228万元。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王某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余款,承办人传唤其说明情况,王某称自己还差部分金额暂时没凑齐,申请延长交纳余款时间,承办人告知其逾期无法交纳余款,视为悔拍,法院将没收其拍卖保证金,如查明属于恶意竞买的,法院将对其采取处罚措施,王某表示知悉。延期之后,王某仍未交纳余款。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无意间得知买受人王某是许某的儿子。承办人电话联系王某,询问其为何隐瞒身份,竞买成功后不交纳余款,王某称其为了自家房产不被别人买走,才坚持竞买,但自己无法及时交纳余款。


法院认为,王某在知晓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和规则的情况下,没有真实购买意愿而明显恶意加价,在竞买成功后拒不支付拍卖余款,其行为已构成悔拍,该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拍卖秩序,妨害了法院正常处置财产工作,损害了其他正当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拍卖保证金86万元,发还给该案申请执行人,用以冲抵被执行人许某所负债务,并对王某罚款10000元。法院向王某送达罚款决定书时,对他的恶意竞买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王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悔过书。


法官说法


本案网络竞买人王某在知晓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和规则的情况下,没有真实购买意愿而明显恶意加价,在竞买成功后拒不支付拍卖余款,其行为已构成悔拍,该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拍卖秩序,妨害了法院正常处置财产工作,执行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的规定,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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