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负担义务照常
发布时间:2020-08-24 18: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