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一对夫妇在离婚后,女方坚持要求与前夫做试管婴儿,并成功诞下一对双胞胎随女方生活。女子与第二任丈夫离婚后,又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第一任丈夫出抚养费,法院两审支持了女方的诉求。第一任丈夫又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权,要求判令双胞胎子女之一王莉由其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近日,封丘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离婚后坚持与前夫做试管婴儿
2002年夏天,18岁的刘芳与17岁的李锋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由于未到法定婚龄二人于2004年农历12月3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2005年2月21日在封丘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4月23日二人在封丘县民政局因故协议离婚。离婚后,在刘芳的坚持下,男女双方分别于2008年8、9月份、2010年1月份,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后刘芳于2010年8月15日诞下双胞胎子女王楠、王莉。
再婚又离婚孩子抚养起纠纷
2010年农历1月10号,刘芳与王丰再婚。2011年4月21日,刘芳与王丰在封丘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双方协商后,两个孩子归女方抚养,女方结婚时娘家赔送的5万元钱归女方,其它物品归男方,两个孩子归女方的原因是因为孩子不是王丰的。三、女孩儿王莉暂由王的母亲抚养至王丰结婚时再接走,每月由刘芳出300元的抚养费,刘芳随时可以探望和接走女儿王莉,儿子王楠跟着刘芳在新乡生活。四、男、女双方签字后生效。
二次离婚后,刘芳为讨要孩子的抚养费将前夫李锋告上了法庭。经封丘法院、新乡市中院审理判决认定,王楠、王莉与本案原告李锋系父子、父女关系。李锋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变更抚养权前夫上法庭
2013年6月28日李锋为变更抚养权将刘芳告上法庭。李锋诉称:2012年12月,封丘县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后来我不服上诉,2013年3月,二审开庭时才知刘芳已离婚,并且将孩子王莉交给别人抚养。由于一审、二审均认定王楠、王莉是我的孩子,而刘芳却将我的孩子王莉交给别人抚养,这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为了孩子的顺利健康成长,也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特诉之法院,望判令变更王莉由我抚养并随我的姓,互不承担抚养费。刘芳辩称:李锋从我怀孕时就未尽过一天义务,孩子出生后,也没有承担抚育义务,2013年5月2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锋履行抚养义务,但至今,李锋未支付分文抚养费,拒不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我不同意。王莉随继父从小生活,离婚后就由我抚养,变更抚养关系对王莉成长不利,李锋已经再婚,并生育有子女,并且至今不承认王莉是其孩子,现在要求王莉由其抚养,随李锋的姓没有法律依据。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锋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刘芳与李锋系离婚后做的试管婴儿手术,故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未处理王楠、王莉抚养问题,而刘芳与王丰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王楠、王莉归刘芳抚养。经法院查明,王莉一直随王丰年逾六十的母亲生活,刘芳并未尽到对孩子王莉的抚养义务,且王丰母亲年迈体弱,显然没有能力给王莉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教育环境,故李锋做为王莉的亲生父亲,其变更王莉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刘芳应承担王莉相应的抚育费用,抚育费标准仍按封丘法院2012年做出判决书认定的农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至王莉年满18周岁,即抚育费每年为1320.8元。李锋要求王莉随其姓氏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及其要求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与封丘法院已做出的生效判决书相冲突,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封丘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王莉随李锋生活,刘芳每年向王莉支付抚育费1320.8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限每年的10月12日前付清当年的抚育费用,付至王莉十八周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