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幌子骗钱 以诈骗罪获刑三年结婚在人的一生中是一件很重要、很神圣的事情,但是原阳县农妇李梅却将结婚当成幌子,以结婚为理由骗取他人钱财。近日,封丘县法院审理后,李梅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今年40岁的李梅是原阳县的一名离异妇女,2012年以来,李梅通过同一人介绍,和三名不同的男性见面,以处对象结婚的名义要钱、要物,共折价4万多元。 2012年8月份,李梅经老许(女,64岁)介绍与被害人贺某(33岁)相识,并自称叫小琴,见面当天索要彩礼款3000块钱,后李梅以与贺某处对象的名义骗取贺某的信任,以买手机、买衣服、给母亲看病、给娘家人封礼等名目,四个月时间里分多次骗走贺某现金9000余元。当贺某再次提出结婚的要求时,李梅关闭手机,不再接贺某的电话, 2012年4月份,李梅经老许介绍与被害人延津县的齐某(72岁)相识,见面当天李梅自称小琴,同意和齐某处对象,之后李梅以和齐某处对象结婚的名义,骗取齐某的信任,半年时间里分多次骗走齐某财物,有现金、手机、花生、充手机话费(户名路某)、花生油等财物,价值6000余元。 2012年2月份, 李梅经老许介绍与被害人贾某(58岁)相识,李梅自称叫吕小花,见面当天贾某从银行取了2000块钱给了贾某,后李梅以和贾某处对象的名义骗取贾某的信任,十个月时间里,在李梅的索要下,贾某分多次给李梅现金或往其银行卡(户名刘某,李梅称是用自己拾到的身份证办理的卡)里打钱,共被骗走现金29770元。当贾某提出要求结婚登记时,李梅每次都说有事,说自己先把事办完再登记。案发后,李梅的家人已将诈骗款全部退还给三名被害人,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酌定从轻判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做出了前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