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伺机盗窃,竟提前“潜伏”到弟弟家里,趁弟弟家里无人之际,出手盗窃。近日,封丘县法院依法判决单处被告人刘彦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3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刘彦趁其兄弟刘松不在家、其弟媳李凤一人在家带孩子的机会,进到李凤家藏匿到二楼。第二天上午11时许,被害人李凤去接孩子,被告人刘彦趁家中无人之时,进入到李凤的卧室,从床头柜内偷走一张刘松的存麦单据凭条,随后到本村王某的面粉厂,将存麦单据凭条兑换成2448元现金取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刘彦盗窃对象是其兄弟,有亲情关系,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做出了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由此可见,近亲属盗窃犯罪,与一般盗窃犯罪相比,有四个方面的特点:1、在犯罪主体上,必须具有一定的亲属身份;2、在盗窃对象上,必须属于亲属所有的财产;3、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达到“确有追究必要”的程度;4、在处罚上,要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