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从没有不良贷款,但在买房办理贷款时,被告知有一笔5万元的贷款未还,不能办理,多次协商无果后,李铭将某金融机构告上了法庭……近日,封丘法院一审判决某金融机构停止侵权,消除原告李铭的不良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办理房贷受阻 只因列入黑名单
李铭因购房急需资金于2011年9月份前往新乡市某银行办理房贷业务,结果被告知有不良贷款在金融诚信系统中被列为黑名单,无法办理相关业务。李铭很是奇怪,自己从来没有过不良贷款的记录,这从天而降的贷款是怎么回事呢?
贷款“证据齐全” 上法庭辨真伪
带着满腹的疑虑,李铭走进了某金融机构查询。经查询:李铭于2008年7月25日在某金融机构贷款5万元没还,但此笔贷款李铭确实没有办理过。经李铭与某金融机构多次协商无果后,李铭将某金融机构告上了法庭。李铭认为:某金融机构作为国家法定的金融部门,在发放借贷程序中,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办理此笔贷款存在严重的过错,由于此笔贷款未还,导致他办理房贷手续无法进行,给本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某金融机构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某金融机构停止侵权,消除在诚信系统的不良记录。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
某金融非机构辩称:一、李铭于2008年7月25日确实在其处贷款5万元,月息11.7‰,期限一年,经手信贷员已死亡。李铭贷款时向其提供身份证并在贷款合同上签名,捺指印并加盖印章,目前该笔借款尚未归还,该某金融机构将另行追索。二、李铭借款不归还本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某金融机构不侵犯李铭的任何权益。法院应依法驳回李铭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还原真相
根据李铭的申请,受法院依法委托,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和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上李铭的签名笔迹不是李铭书写。手印也不是李铭所捺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金融机构作为国家金融部门,在发放贷款的程序中,存在严重过错,且侵权时间达5年之久,导致李铭的信誉度降低,无法行使贷款的权利。其行为侵犯了李铭的名誉权,损害了李铭的人格尊严。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