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岳父的钱,又“如数退还”,岳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又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算不算犯罪?审判大厅的不少旁听者心存疑虑。3月17日,封丘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刘某封丘县农民。2012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刘某趁其岳父魏某家中无人之机,将其屋内床头柜内的3.5万元现金盗走,案发前将所盗现金全部退还被害人,且能在公安机关未掌握该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害人魏某陈述,其女婿刘某盗走3.5万元现金后又退还,其不要求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情况,且证实本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将所盗现金全部退回被害人,且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该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属自首。
最后,法庭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