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十来岁的小女孩儿,路上搭同村人的三轮摩托车回家,因回家路线不同,三个女孩中途便认为车主心存不轨,在喊停无果后,从行使的车上跳下受伤,因赔偿问题对簿公堂……5月6日,封丘县法院荆隆宫法庭对该案调解结案。张俊当庭将31000元赔偿款交到原告方手中,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
李花儿、王芳、刘薇三个小女孩是某小学的学生,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与爷爷奶奶生活,是名副其实的“留守儿童”。2014年2月10日,张俊酒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回家,路上见了李花儿、王芳、刘薇在大堤玩耍,因自己腿脚不便,便请李花儿等三人帮忙推车。交谈过程中才知道是一个村子的,张俊遂邀请三人搭车回村。因为路况不好,张俊便没有沿着回村的老路走,而是选择另一条路况相对好些的路回村。李花儿、王芳、刘薇三人不认识这条路,便下意识地认为张俊心存不轨,三人既紧张又害怕,便喊着要求停车,由于张俊带着耳暖,且左耳听力障碍,加之摩托车引擎的轰鸣,未能听到呼喊。三个女孩儿呼喊停车未果后,心中更是害怕,急切中匆忙从车上跳下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分别入住封丘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时张俊并没有感到三个女孩儿已跳车,继续开着车回家了。李花儿之父向派所报案称张俊拐骗其女儿,经调查不实结案。后来,原告李花儿、王芳、刘薇的监护人因医疗费问题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请求依法判令张俊支付各项费用22414.71元、17841.18元、20144.47元。
本案由荆隆宫法庭庭长陈福利承办。陈福利立即实施“三优先”机制,并从某派出所调取了报案记录、询问笔录了解案情。陈福利认为本案张俊是好心办好事,阴差阳错出了事儿。考虑到张俊和三个原告是同村人,且平常关系不错,本着与人为善,和睦邻里的原则,决定调解此案。为提高案件效率陈福利在征求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三个案件合并审理,并着重进行了庭前反复调解。陈福利说:张俊也是好心,出了这样的事儿,谁也不愿意看到,事儿既然出了,就要认真面对,推诿扯皮是不可取的。孩子治疗的必要费用是应该出的,其余费用你们商量一下看看能不能少要点,毕竟是一个村子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还是以和为贵。孩子们肉体受到的伤很快就能愈合,大人们切不可因此伤了感情……经陈福利的劝解,三名原告的监护人缓和了对抗情绪,均对张俊助人的行为表示了肯定,并提出除医疗费外,其他费用可以商量。被告张俊讲,尽管自己好心帮忙出了事儿,但还是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赔偿。由于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希望原告方可以考虑自己是出于好心可以减少赔偿额。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被告张俊支付31000元了结此案。达成协议后,当庭交付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