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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网络平台辱骂她人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5-31 18:10:20



   因怀疑一女子与自己丈夫有染,公然在网络平台辱骂泄愤,被该女子起诉到法院。近日,封丘县法院荆隆宫法庭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因怀疑齐某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产生矛盾。张某某以微信昵称“XXX”在所在村微信群和村卫生所微信群发布辱骂或含沙射影辱骂齐某某的内容。张某某以抖音昵称“XXX”在抖音平台多次发布辱骂或含沙射影辱骂齐某某的内容。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微信群、抖音平台公开发布上述内容的行为,必然会在一定社会范围对齐某某的名誉和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张某某应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通过微信群和抖音向齐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法院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其在抖音短视频发布的辱骂视频,并在所在村微信群、卫生所微信群、抖音平台对齐某某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恢复名誉。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张某某通过抖音和微信群多次发布直接或含沙射影辱骂齐某某的文字内容。张某某在微信群、抖音公开发布上述内容的行为,必然会在一定社会范围对齐某某的名誉和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张某某应停止侵害齐某某名誉权的行为,通过微信群和抖音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张某某应严格检点自己的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否则超过法定界限和尺度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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