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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法院审结首例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3-07-13 17:46:46


   近日,封丘县法院审结首例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高某某于2022年6月份至2022年8月份期间,通过某短视频获知租赁微信号能挣钱的信息,并很快通过某聊天软件和上线取得联系并接受提供微信号任务。高某某在“某帮”等平台多次发布有偿租用微信号信息任务,将获得的微信号、密码提供给上线使用,以获得中间差价。每个微信账号租用一天获利220元,租用半天获利110元。从6月至8月期间,高某某在明知上线可能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共计向上线提供一百多个微信账号及密码获利147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某非法提供他人微信账号及密码,违法获利147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高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遂依据《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700元,上缴国库;限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同时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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