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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债父还” 能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3-07-17 18:11:31


   儿子薛某借款,因故无力偿还,父亲心疼儿子主动代子还账,在履行部分利息后,因与债权人周某产生矛盾,被起诉到法院。近日,封丘县法院冯村人民法庭审理了该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2日,薛某从原告周某处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约定利息每月500元。后经协商,薛某父亲愿意代替薛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周某表示同意“子债父还”。在偿还部分利息后,因还款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薛某父亲不愿继续还款,未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欠付利息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被告薛某父亲愿意代替儿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予以认可,应视为薛某的50000元债务转移给薛某父亲,判决薛某父亲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欠付利息500元。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自身债务转移给其他人。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主债务及利息等从债务,不能随意反悔,拒绝履行义务。本案中,债务人薛某的父亲愿意替儿子债务,并经过了债权人周某的同意,在履行部分债务后,拒绝继续履行义务属于违约,法院判决薛某父亲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欠付利息500元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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