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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质押车辆,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3-08-31 12:10:53



         一男子张某购买二手质押汽车,车辆交付后,因原购买人宋某未按时还款导致该车辆被某分期公司拖走,产生纠纷,责任该如何承担呢?近日,封丘县法院荆隆宫法庭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孙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23年1月20日原告张某某向第三人孙某某转账47000元用于购买车辆,其中一辆为豫K1xxxx大众高尔夫牌汽车,另一辆为豫A5xxxx吉利牌汽车。原告主张大众高尔夫汽车价格为37000元,吉利汽车价值为10000元,第三人孙某某主张大众高尔夫汽车价格为35000元,吉利汽车价值为12000元。车辆交付后,案涉大众高尔夫汽车因被告宋某某未按时还款导致该车辆被某分期公司拖走,另一辆吉利汽车目前正由原告张某某使用。另查明,案涉高尔夫汽车系由被告宋某某分期购买,2022年8月2日,被告宋某某向第三人孙某某借款33000元,将案涉高尔夫汽车质押给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表示购买车辆时知道案涉车辆是质押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明知该车辆在权利上存在瑕疵,而购买该车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对于自己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孙某某作为出卖人明知自己对该车辆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仍将案涉车辆转卖给张某某,致使张某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张某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酌定原告张某某承担30%,第三人孙某某承担70%的责任,第三人孙某某应返还原告张某购车款2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第三人孙某某于向原告张某某返还车款24500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辆作为道路交通运输工具在其运行期间具有高度危险性,故国家对于机动车辆的登记、流通各环节均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其中对于二手车辆的交易行为,我国商务部已制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缴纳税费凭证等。”第二十条更明确规定:“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本案中,原告张某与第三人孙某买卖涉案车辆,明显是为规避国家对二手车交易的管理规定,不仅严重扰乱了车辆流通经营的市场秩序,且在标的车辆为抵押车、质押车的情况下,如果仍放任其自由转让交易,极易引发各权利方的利益冲突,增大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必然对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张某与孙某所实施的车辆买卖行为不仅违反车辆流通管理规定,且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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