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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骑车摔倒不幸身亡 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3-09-06 08:54:52


        一男子驾驶电动车在公路上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家人以某公路管理部门存在过错为由,起诉到法院。近日,封丘县法院审结该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9日,孙某未配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沿S22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居厢镇某村路口南 16.5米处时摔倒受伤,被120急救车送至封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孙某家人称9月30日出院后孙某死亡。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的路面东侧的非机动车道东边一半路宽散布有碎石子,碎石子中间一道明显的车轮痕迹,痕迹北头立着辆电动自行车。原告葛某(系孙某之妻),孙某甲、孙某乙(系孙某两子),孙某丙(系孙某之父)认为案涉路段常年不打扫,造成公共道路堆物致人损害,被告某公路管理部门作为该路段的公路管理人,未尽到清理、警示等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公路管理部门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27441.55元。 

        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故现场照片看被告管理的路段虽然有散落的石子,但不足以妨碍正常通行。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事故路段路面虽存有散落石子,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亲属骑电动车摔倒确系因路面散落石子所致。车辆行驶中发生摔倒的原因可能是道路问题,也可能是车况问题、驾驶技术问题、个人健康问题等因素所致,亦或是多种因素的结合,仅以路面存在散落石子尚不能就此认定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封丘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亲属驾驶电动二轮车在事故路段摔倒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令人同情惋惜。原告认为被告某公路管理部门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则其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在道路的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且该瑕疵行为与原告亲属摔倒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事故路段路面虽存有散落石子,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亲属骑电动车摔倒确系因路面散落石子所致,其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故被告某公路管理部门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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