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购买衣服为名,到服装店抢劫,遭到反抗后,将店主摔倒在地逃窜……6月11日封丘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刘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11月8日18点左右, 90后的刘星因缺钱花,就想抢一些钱,于是从家里拿了一把刀,脸上戴着深色口罩,在街上转,看到某服装商店开着门,就进去了。刘星以挑选衣服为名查看店内情况伺机作案。约二十分钟后,刘星见店内顾客离去,以结账为由来到店主常军身边,将水果刀架到常军脖子上,要挟常军将吧台内现金拿出来,遭到常军的反抗。常军的父亲一看有人抢劫,就大声呼喊。刘星一看事情暴露就将常军摔倒后冲出屋门向南逃去,后被常军及周围群众抓获。在抢劫过程中,刘星持刀将常军右手拇指划伤。经法医鉴定,常军右手拇指之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星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星在抢劫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抢劫未遂。根据庭审中刘星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