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与老张离婚登记时约定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赠与儿子小王,现在老王想单方撤销赠与,儿子小王却将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二人离婚时的赠与协议履行,法院能支持小王的诉求吗?
近日,封丘县人民法院鲁岗法庭审结了此案。
案情简介
被告老王与被告老张原本是夫妻,原告小王是他们的儿子。2015年8月11日老王与老张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老王与老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全部归小王所有,老王与老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处房子,离婚时小王已成年,也即将成家,故老王与老张商定房子归小王所有。现因小王与父亲产生矛盾,老王经常称要把房子卖了,将小王赶出去。小王认为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全部财产归自己所有,而离婚时主要财产就是案涉房子,该约定是对自己的赠与,属于道德义务的赠与。于是,小王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并协助原告将房产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而老王想要撤销赠与,驳回小王请求,诉讼费用由小王承担。老张却同意将房产过户到小王名下。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二被告老王、老张离婚时约定将财产全部归原告小王所有,案涉房屋系二被告的共同财产,是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二被告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单独撤销赠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老王、老张协助原告小王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小王名下。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二被告离婚时约定将财产全部归原告小王所有,开封市某地二层房屋系二被告的共同财产,是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二被告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被告老王不能未经被告老张同意单独撤销赠与,故被告老王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且该案中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密切联系,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和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故被告老王提出撤销赠与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