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法官,您好,我是某某公司法人,麻烦你联系一下原告公司,我要向原告支付案件款……”近日,封丘县人民法院黄陵法庭庭长曹永彬刚一上班便接到了一被告主动要求履行案款的电话。原本对原告很有意见的被告,为啥会主动要求履行呢?
据悉,该案件原告河南某起重有限公司向邢台某经贸公司销售了起重机,货物交付后邢台某经贸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8900元货款未支付。经催告无果后,河南某起重公司将邢台某经贸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在通过特种设备检测验收后,被告未按照双方签署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189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为切实化解矛盾,该案在宣判时,曹永彬重点进行判后释法,对案件判决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耐心细致解答当事人的疑问,让被告明白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后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案涉买卖合同于2017年完成交付,庭审中才提出质量问题,已经超出了合理期限,况且案涉标的物已经投入使用并有通过年检的记录。经过耐心细致的讲解,最终被告邢台某公司明确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积极筹款履行支付责任。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官的判后释法,被告的主动履行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