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邻居私自给窗台加接了一米多宽三米多长的防护栏,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该怎么办?请看封丘县人民法院冯村法庭审理的一起相邻权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和被告宁某系上下楼邻居,陈某在一楼居住,宁某在上面的二楼居住。2022年7月份,宁某在其房屋南边一个窗户墙体外加装了一米多宽的钢架护栏设施,该钢架护栏设施正位于陈某房屋窗户的上方位置,陈某多次要求宁某拆除,宁某以其所搭钢棚虽宽,但属于自家窗户外的公共空间且未对陈某造成影响为由,拒绝拆除,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均居住在家属院单元房,并非独立自建房屋,应遵守相应的公共居住秩序。被告在其窗户外自己搭建了钢架护栏设施,虽然其称结构很轻,但该钢架护栏设施从墙体向外延展达1.75米左右,长度达到3.5米左右,并非当地居民楼常见的窗户防护栏安装规格,远远超出了窗户防护栏的合理宽度,侵占了公共空间,影响了原被告所在楼栋的整体一致性。原被告作为房屋上下邻居,被告所搭建的钢架护栏设施正位于原告房屋和窗户的上面,钢架护栏设施体积较大,会对楼房墙体的承受力产生影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年久失修,安全隐患会进一步加大,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排除妨害的权利,故依法判决被告宁某拆除其搭建的窗户钢架护栏。判决作出后,被告宁某表示服判息诉,并主动拆除了窗户外的钢架护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