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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找准症结 能动履职----封丘县法院调解十件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7:55:07


    近日,封丘县法院民事审判庭能动履职,调解结案十件租赁合同纠纷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2014年1月,原告新乡市某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封丘县某村基站场地租赁合同”一份。依此合同,新乡市某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封丘某村110平方米空地用作为建设通信塔(塔)及无人值守基站机房。新乡市某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基站所处宗地内相应的地上或者地下通信管道和楼内管道以便某股份有限公司布放相应缆线。该房屋、场地的租赁期为6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同时依据第三条第4款“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租赁期限届满后,某股份有限公司没搬迁之前,新乡市某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妨碍通信安全,某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使用天数支付租金。双方商定,本合同年租金为人民币4800元。总金额为人民币28800元。后双方按合同履行了各自义务。但是2020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主动与新乡市某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续签合同,仍然占用新乡市某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租赁物。截止2023年10月31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已欠租金14800元。鉴于某股份有限公司既不续签合同又不及时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新乡市某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决定不再合作,并诉至法院。请求终止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基站场地租赁合同,责令被告立即搬离基站所在地,并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租金。其余9份合同除合同履行地点、租赁期限不一样外,其他内容均一致,且还有多起同类纠纷拟进入诉讼程序。

    封丘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丁士阔考虑到该起系列案涉及到通信设施能否正常运营等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且案件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若直接简单的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责令被告搬离基站,虽然解决了原告的诉请,但会造成通信设施暂无法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合作关系。

    丁士阔经过调查,找到双方矛盾根源所在,原来是因为前期原告未向被告提供案涉场地的产权证明,才导致案涉合同未正常续签,并且被告承诺,在原告提供案涉场地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同意按照原合同的租金标准续签租赁合同。

    找到问题根源后,为解决这十起类案,丁士阔及时向分管民事审判院领导汇报办案思路,并召集协调各承办人分析研判案情,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终该十起系列案件以原被告同意续签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原告撤诉结案。

    在该起系列案中,封丘法院民事审判庭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找准症结所在,能动履职,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促进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既高效便捷的解决了纠纷,避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及后续执行的困难,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合作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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