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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调解涉企“小”案件 优化营商“大”环境

  发布时间:2024-07-12 17:53:34


      近日,封丘县法院荆隆宫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光伏企业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16日,河南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责任人薛某与白某协商有偿使用白某屋顶上安装光伏发电板,约定初装费为每块240元人民币(共计安装56块,合计金额13440元人民币),安装结束后一次性结清初装款交给白某,租赁费每块一季度15元人民币。工程结束后,经白某多次催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支付2700元人民币后,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原告白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河南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结清欠下的初装费10740元人民币,如果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将终止和被告的租赁关系。同时限被告十日内拆除在原告屋顶上安装的光伏发电设施并恢复原貌,如被告对以上两种要求均不接受,请求法院将原告屋顶上的发电设施的归属权和处分权依法判给原告,原告便可以拆除设施,卖废品来缓解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所初装费及违约金8000元,共计18740元。
        荆隆宫法庭收案后,立即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手续,并在庭前对原被告双方开展“背对背”的调解。刚开始,原告情绪激动,认为被告拖欠初装费,要求按照所起诉数额一次性支付,否则就关闭太阳能发电设备。而被告薛某一方代理人对欠原告初装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较高,且目前被告薛某因重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并非恶意拖欠原告费用。被告某公司则认为,该费用按照与薛某的约定,应由被告薛某支付,如果原告关闭太阳能发电设备,将来也会起诉原告要求赔偿损失。面对这种矛盾难以缓和的局面,荆隆宫法庭庭长马洪光一方面向被告阐明违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快化解债务纠纷、安心经营。经过多轮沟通后,双方情绪有所缓和,被告薛某主动向原告表达歉意,但希望可以减免部分违约金。某公司也提出,理解原告的难处,同意支付一部分费用。在此情况下,马洪光庭长“趁热打铁”,迅速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最终双方就款项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调解履行协议,被告当庭支付11500元,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圆满解决。
       近年来,农村光伏产业持续增长,但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纠纷。本案中,面对多重矛盾,法官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把能动履职贯穿工作始终,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分析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引导各方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的结果,既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还维护了双方的关系,为双方后续合作奠定了基础,实现了“双赢”,为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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