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孙女“所有权”遇上祖父母“继承权” 法院咋判? 作者:郭文涛 发布时间:2024-10-10 16:33:43
原告李小某系被告李某兰、王某丽夫妇的孙女,却将李某兰夫妇起诉到封丘法院冯村法庭,以其系房产登记权利人为由要求其祖父母搬出所居住的房屋。
基本案情
2013年李某去世后,遗留一处房产,继承人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分配。在李某去世后,李某的父母李某兰、王某丽夫妇在李某宅院一直居住至今。2023年11月1日,李小某手持不动产权证,以其系房产登记权利人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的父母搬出房屋。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小某系被告李某兰、王某丽的孙女,王某丽患有精神残疾二级。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案涉房屋权利人登记原告李小某。
李某兰、王某丽称案涉房屋系其出资所建,李小某称系李某所建。庭审中,李某兰、王某丽表示如果原告需要在案涉房屋居住,愿意腾出2间房让其使用,但自己不愿意搬出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女儿,但对于李某去世后遗留的房屋,李小某与李某兰、王某丽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案涉房屋所有权,原被告均有权居住案涉房屋,李小某要求李某兰、王某丽搬出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原告李小某系二被告孙女,具有无法割舍的祖孙血缘,于法于情于理,均应保障二被告老有所居,二被告表达了让原告共同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意见,希望原告能够感念亲情和二被告的困境,和谐相处。
封丘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小某要求李某兰夫妇搬出房屋的诉讼请求。李小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李某去世后并未立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李某遗留的房屋,虽然登记权利人为李小某一人,但在法定继承条件下,二被告作为李某的父母,与李小某同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案涉房屋所有权,故二被告亦有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权利,李小某要求二被告从房屋中搬出,缺乏依据,故依法驳回原告诉求。另一方面,老有所居,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李小某由二被告尽心尽力照养直至结婚成家,现二被告年事已高,亦表达了愿和原告共同居住房屋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因此,晚辈要维护家庭亲情,以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式,保障老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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