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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4-10-15 17:22:13


    楼上业主出门忘关水龙头,导致流水漏到楼下,致使楼下业主家中财产受损,相关责任谁来承担?请看封丘县法院城关法庭近日调解的一起由侵权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家住封丘县某小区的业主丁某回家发现自己客厅、阳台等出现潮湿及积水的情况,经物业排查,发现系因楼上邻居赵某家的水龙头忘记关闭导致漏水所致,现墙皮翘起,窗帘毁损,经与楼上业主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原告丁某认为漏水导致其墙体出现鼓包、裂缝、电路受损、门框受潮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万余元,而被告认为墙面维修最多需要几千元,原告主张对其相关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承办法官姚新丹考虑到司法鉴定需要鉴定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耗时较长,鉴定费较高,无形中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协商调解解决较为妥当,于是就组织双方到现场查看损失情况,并邀请市场上两家装修公司分别出具装修方案及价格,再由原被告协商定夺。但原被告对受损部位维修方案分歧较大,被告要求受损修补原则,原告则认为全屋要保持颜色一致,不能因为局部维修影响整体美观,同时要求赔偿因维修导致原告另行租房的费用。后经姚新丹团队释法明理,告知双方侵权案件赔偿既要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又要兼顾房屋维修后的使用价值及美观度,在符合一般公众认知审美的基础上确定维修方案。经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赵某赔偿原告丁某损失16000元,由原告丁某自行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被告当庭将款项结清。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某对自己所有的房产内的设施未尽到谨慎的管理之责,以致其家中漏水后造成楼下业主丁某家中财产受损,赵某对上述损害后果的产生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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