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售烟花爆竹 孩童购买后被炸伤 责任谁付? 作者:郭文涛 发布时间:2024-10-28 17:05:18
7岁男童从百货部购买“战神”炮,燃放中不慎被炸伤造成左眼失明,能否要求销售爆竹的百货部赔偿,孩童监护人自身的责任又有多大?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5日,原告王某某及其表哥陈某到被告百货部处购买战神炮。被告百货部经营范围包括烟花爆竹零售,但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原告王某某在放炮过程中被炸伤左眼,花费医疗费等费用三万余元,后经鉴定王某某左眼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缺陷爆竹,被告百货部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表示原告受伤系其父母未尽到监管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王某某将被告百货部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97131.47元。
法院审理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原告王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为原告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于崩伤原因,根据双方通话录音及庭审陈述,系原告王某某自己点炮扔炮后倒地被崩伤。原告法定代理人应当认识到事发时原告王某某尚不足8岁,缺乏对危险行为的认知和预防能力,更应该时刻做好原告的安全保护工作,但原告法定代理人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让原告脱离了其监护自行买炮和放炮,致使被炮崩伤,其自身应承担原告受伤的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百货部不存在直接致使原告受伤的行为,但其作为炮竹销售者,首先应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预见到7岁儿童缺乏对相关危险的认知能力。但被告百货部在原告父母未到场情况下仍然向原告售卖炮竹,无视儿童买炮的可能易发危险,被告百货部对原告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放炮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危险系数不因有无烟花炮竹经营许可证而增加或减少,原告王某某系自己扔炮后被崩伤,并非因炮竹存在质量问题而被炸伤。综上,法院酌定被告百货部对原告王某某之伤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自身承担90%的责任。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数额合计为292194.79元,被告百货部应向原告王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219.47元。判决作出后,原告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
孩童燃放鞭炮受伤,监护人为何承担主要责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父母做好日常监护保障,不让子女脱离监护自行从事较高危险活动,是防止子女意外受伤的首要作用和关键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在事发时尚不足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需要父母的监管和照看,但原告父母却放任原告王某某自行购买和燃放危险性较高的炮竹,应对原告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孩童自己放炮受伤,炮竹销售者为何承担赔偿责任?
守法经营是每一个商户的职责义务,特别是对于经营存在危险性的商品,首先应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熟悉掌握危险品相应的运输、存放和销售方法。否则,就构成违法销售,且未能培训和知晓相应的风险防范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百货部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炮竹,售卖本身就存在过错,并且将炮竹单独销售给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亦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王某某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同时应注意到,放炮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并非售卖炮竹后发生炸伤后果,销售者都会承担责任,而是根据销售者的经营资质、销售对象认知能力、烟花炮竹质量等进行判断销售者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如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危险后果,则需承担相应产品质量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三个月后就是春节,希望孩童的父母要认真管好自己的孩子在平时和年关之时不要自行购买和燃放危险性较高的炮竹,一旦危险发生,后果严重。作为销售者,一定要遵守当地烟花爆竹销售规定政策,不从违法渠道进购爆竹,不售卖未经许可和危险性较高的烟花爆竹,不随意向未成年人销售,以保障市场环境和人员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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