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交强险后当天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作者:郭文涛 发布时间:2025-04-29 10:15:31
投保交强险后5个小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保险公司能否免责?一起来看封丘县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9日18点23分,被告陶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新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电子保单)。当天晚上23点18分,陶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夏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夏某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陶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约3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4年11月20日0时0分起至2025年11月19日24时0分止”,本次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陶某称保险合同是立即生效,对“次日零时生效”不知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采取电子投保方式,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且保险公司未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没有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不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的行业操作规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夏某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部分由实际侵权人陶某按照事故责任全部赔偿。
法官说法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其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使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贯彻的是即时防范风险原则。作为法定的强制性责任险种,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时,其已对投保人对保险期间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尽到了提示或者特别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应适用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合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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