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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法课堂】骗取医保基金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7-11 17:20:47


        母亲在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期间女儿吴某隐瞒受伤原因,骗取医保基金,最终东窗事发,落得被刑事处罚的下场。请看封丘县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骗取医保基金的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2日,张某与曹某二人均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封丘县某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承担次要责任。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7月4日,张某在某医院因交通事故外伤住院治疗,被告人吴某(张某女儿)隐瞒张某受伤经过,谎称没有第三方责任,并签署患者外伤承诺书,以此骗取医保基金22885.26元。2024年10月,吴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非法获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待遇,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吴某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综合其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以适用缓刑。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官提醒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通过法律手段严惩骗保行为,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震慑,更是对医保制度公平性的有力保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保行为均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参保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不得通过伪造病历、票据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协助或参与骗保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仅侵害了医保基金的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此案例为公众敲响警钟,提醒大家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决心和力度。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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