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庭长,我们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意见,想在法庭见证下当庭支付,原告当庭撤诉,你看可以不?”
这是7月16日封丘县法院黄陵法庭调解案件的现场情形。
原告河南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被告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机械设备,原告向被告交付设备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50000元迟迟未支付,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尚欠货款的支付未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案件受理之初,被告态度十分强硬,对原告起诉的货款数额、利息均持有异议,但在得知名下账户存款被冻结后,态度便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开始积极主动要求法官主持调解,经办案法官与原被告沟通和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将剩余货款50000元当庭支付给原告,原告撤回起诉,并在收到货款后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查控措施。”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满意。
本案中,被告态度之所以发生变化的原因是被告意识到账户冻结对其业务运作造成的严重影响,迫使其重新评估当前的纠纷处理策略。同时,原告方也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愿意作出让步,以促成问题的快速解决。这种双方逐步靠近的意愿为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办案法官抓住这一契机,进一步释法明理,引导双方理性看待争议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有效缓解了被告的抵触情绪,也让原告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最终促成了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的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