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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法课堂】一张银行卡,换来“牢狱灾”!

  发布时间:2025-07-25 17:07:55


         两名男子明知把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却仍心存侥幸,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邮寄给“上家”,最终获刑。 请看封丘县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于2021年7月份将本人名下一张某银行银行卡邮寄给上家,并向上家提供了银行卡密码和网银验证码等信息,上家使用张某的某银行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涉案资金,该卡自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接收、转出涉案资金2500余万元,其中已查证该银行卡接收某网络赌博平台网赌资金5907584元,转出网络赌博平台网赌资金26041046元。
黄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于2022年1月份将本人名下一张广西某银行银行卡出借给上家,并向上家提供银行卡密码、手机号以及网银验证码等信息,上家使用黄某的广西某银行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涉案资金,自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接收、转出涉案资金280余万元,其中已查证该银行卡接收某网络赌博平台网赌资金220242元,转出网络赌博平台网赌资金1017267元。
        案发后,张某、黄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明知银行卡、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向上家提供,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综合其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银行卡)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或为贪图小利,或轻信他人,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殊不知此举已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自身也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黄某的获刑,是对其侥幸心理和违法行为的必然惩处。任何参与或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无论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卷入,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因此,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警惕各类看似“轻松赚钱”的陷阱,切勿因一时利益诱惑而置法律于不顾,最终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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