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么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履行婚内约定,另一方该怎么办?封丘县女子张美丽选择到法院起诉丈夫,要求其按约定履行协议,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40岁的张美丽与37岁的高强于2000年年底登记结婚。2000年5月29日生育长子,现在甲校上初中(免交学费);2002年7月3日生育次子,现在乙校上学。2014年2月17日,原告张美丽为次子交纳学费3800元。
2013年12月30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自愿签定了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有:“一、为了孩子,双方不离婚。二、男女双方暂时分居生活,以后互不干涉。三、2013年腊月二十前,高强给张美丽贰万肆仟肆佰元。四、两个孩子张美丽负责吃穿、高强负责学费。五、高强把以前缺点改正。” 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本案所涉协议第三项即为原被告对共同财产归属的一种约定行为,被告辩称该协议是在被告喝醉酒、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因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该理由不成立,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244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父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在对孩子抚养教育方面,夫妻双方可以分工合作。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原告负责孩子的吃穿,被告负责孩子的学费,该协议书现已生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被告应当承担次子的3800元学费,现该3800元学费原告已经向次子所在学校交纳完毕,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学费38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高强支付原告张美丽人民币24400元;二、被告高强向原告张美丽支付次子学费3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