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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法课堂】美容“翻车” 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25-09-25 17:35:36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在追求美丽的道路上,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一次本应带来美丽与自信的美容消费,却变成一场噩梦般的“毁容”遭遇?请看封丘县法院审结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某某养生馆系个体经商户,成立于2021年3月,登记经营者小王,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小张认可其系某某养生馆实际经营者,并愿意承担原告的所有损害后果。
        原告小美(化名,系一名医生)通过和小张联系后,于2023年7月到某某养生馆做祛斑美容,在该店外用药物后出现面部红斑伴随烧灼感、结痂脱落、红斑消退后遗留褐色斑片,致使原告面部损伤。原告因上述美容向案外人小李支付美容费4180元。庭审中原告称小李系被告某某养生馆的工作人员,系小张让把美容费转给小李的;被告小张称系小李给原告做的美容,小李系某某生物科技公司员工,来某某养生馆指导工作的,有相关资质,某某养生馆系某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加盟店。
        原告小美于2023年9月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诊断意见为:1.炎症后色素沉着过度;2.黄褐斑;3.灼伤后残余创面。花费医疗费993.52元。该伤情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小美因外伤致面部色素异常形成,面积总计为16.5平方厘米,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小美误工期为45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小美因面部祛斑在和被告小张联系沟通后,在被告某某养生馆进行祛斑美容,后致使面部受损,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该案涉事故的发生地点系被告某某养生馆,被告小张系案涉养生馆的实际经营者,原告祛斑美容系经被告小张联系安排人员进行,二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小美的面部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另二被告通过外用药物对原告进行祛斑美容,超出其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经营范围,二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相应资质,且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小张同意承担原告所有的损害结果。故二被告对原告面部受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医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选择在经营范围为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某某养生馆进行祛斑美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二被告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酌定被告某某养生馆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美自担20%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某养生馆、小张赔偿原告小美各项损失共计102226.94元。
法官说法
一、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的核心权益
        在消费场景中,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础、最重要的权益。本案中,原告小美基于对被告某某养生馆的信任,前往该店进行祛斑美容,却因使用店内提供的外用药物,面部遭受严重损伤,甚至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这清晰地表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确保自身生命健康不受威胁。养生馆作为服务提供者,未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也为其他经营者敲响警钟,任何忽视消费者安全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二、知情权的维护至关重要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小张对于为原告提供美容服务的小李的身份及资质含糊其辞,原告在接受服务前未能充分了解相关关键信息。如果原告在消费前能清晰知晓小李的真实身份以及养生馆是否具备从事祛斑美容的资质,或许就能避免此次伤害。这凸显了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性,经营者有义务如实告知消费者服务的详细情况,包括服务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三、自主选择权需在合法范围内行使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然而,原告小美作为一名医生,明知某某养生馆的经营范围仅为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却仍选择在此处进行祛斑美容,这表明消费者在行使自主选择权时,也应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进行。虽然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不能忽视商家的经营范围和自身安全,否则可能因自身的不当选择而承担部分责任,这也提醒消费者在行使自主选择权时需谨慎考量。
         近年来,随着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类似的美容纠纷屡见不鲜。一些消费者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美容效果,反而出现皮肤红肿、感染、疤痕增生等问题,甚至面临容貌受损、健康受威胁的严重后果。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在选择美容服务时,消费者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充分了解美容项目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并发症,选择具备合法资质、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的美容机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健康与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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