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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法课堂】警惕“扶贫基金”诈骗,不做“电诈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5-11-05 17:59:44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骗子也是“与时俱进”,不断翻新诈骗手段,一些不法分子精心设计“扶贫基金”骗局,骗取钱财,让受害者信以为真,一步步陷入诈骗陷阱。请看封丘县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和虚假平台APP网络诈骗有关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基本案情
        “小刘,我给你说个天大的好事儿,下载个扶贫APP,可以领取147万元的扶贫资金,我把下载链接发给你……”
        2024年10月中旬,刘某在朋友张某的推荐下,通过手机下载注册一款虚假的扶贫平台“中国乡村扶贫基金”APP,平台账户显示有147万元的扶贫资金,张某告诉刘某包装流水后可提现出来。后刘某办理一张某银行一类卡,并按照APP要求上传了自己的银行卡及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资料。上传资料后,刘某被APP自动拉进了一个含有几百人的群聊,该群聊里有接待员、审核员、包装师等不同身份的“客服”,“客服”让刘某按照他们所教的操作流程包装流水,指使刘某接收不明资金,取现后再无卡存款至“客服”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存款凭证销毁,每笔资金刘某获利500元。
        经查证,刘某的银行卡在2024年10月份两次共接收网络违法犯罪资金2.7万元,其中接收封丘县的小慧(化名)、广西南宁市的小丽(化名)被网络诈骗资金各1万元后取现转出,刘某共获利1000元。被抓获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主要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接收并转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具有坦白、从犯、累犯等情节,并结合公诉机关意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公众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1.认清行为性质: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或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转移资金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犯罪。
        2.拒绝任何诱惑:切莫轻信所谓“刷单”“跑分”“高薪兼职”“轻松贷款”“发放扶贫基金”等噱头,切勿为赚取快钱或碍于情面,将自己的身份信息、账户密码、验证码等交予他人使用或直接提供账户。
         3.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等重要物品及信息,一旦丢失及时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4.增强防范意识:对来历不明的转账、支付要求保持高度警惕,不明来源的二维码、链接、APP,坚决不扫、不点、不下载。保护好自己的手机,就是保护好自己的钱包。收到“政策”类文件时,一定要从官方平台向有关部门致电求证,不要轻信网上非官方的报道信息。
         5.主动承担责任:如发现自己名下银行卡、电话卡等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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