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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法课堂】丈夫婚内私自赠与“小三”财产,妻子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5-11-12 15:12:40


        丈夫婚内出轨,分手后还给“小三”转去近十万元“分手费”,妻子能把这钱要回来吗?这场“原配”与“小三”的对决,结局到底如何?让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封法课堂》。
案情回顾
        小英(化名):老公,给我拿点钱,孩子幼儿园该交学费了。
        大建(化名):我……我……我没钱了……花完了……
        小英:怎么可能花完了呢?把你的手机拿来,我看看都花哪里了!
        大建眼神闪烁,支支吾吾地不肯递手机,小英见状更加起疑,一把夺过手机翻看起来。小英点开微信账单,发现大建分三次转给同一个备注“玲”的账户总计达97500元,其中转账最多的一次达80000元。转账时间就在1个多月前。小英的手开始发抖,她强压着怒火质问大建:“这个‘玲’是谁?你为什么给她转这么多钱?”大建脸色煞白,嘴唇哆嗦着说不出一句完整的话,只是反复念叨着“你别问了,不是你想的那样”。小英哪里肯信,联想到大建种种异常表现,小英的心彻底沉了下去,她隐约意识到,丈夫可能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
在小英的逼问下,大建承认了自己有一个叫小茶(化名)的“情人”,并且保持关系从2020年到2024年,已经近四年了,后来双方分手了。分手后小茶向他索要10万元分手费,扬言若不给要么来家里闹要么就寻死,他便妥协向小茶转了账。
        弄清原委的小英禁不住留下了伤心的眼泪。小英没想到自己与大建2019年登记结婚,不到一年丈夫就出轨了。得知真相后的小英,一时不敢相信影视剧里的剧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她既伤心丈夫的不忠,又恼恨“小三”的贪婪。伤心难过之后,小英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大建也积极帮助妻子打起了官司。原告小英将被告小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大建赠与被告小茶97500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大建对被告小茶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小茶需向原告小英返还全部款项97500元。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尤其是在基于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既伤害了配偶的感情,也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益。社会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外情不仅会对家庭造成破裂性的伤害,其衍生的财产纠纷也往往因缺乏法律和道德基础而难以得到支持。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婚姻中的忠实义务,尊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既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大建转账给小茶的97500元,属于其与小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大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征得妻子小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小英的财产权益。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大建向小茶支付款项的基础是双方之间曾存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大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和内容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司法裁判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更承载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婚姻关系具有严肃性和排他性,夫妻间的忠诚是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基石。任何企图通过金钱来维系或了结不正当关系的做法,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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