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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法课堂】时尚女博主的照片遭网店擅自使用,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5-12-02 16:43:36


         随着“网红经济”的发展,个人形象已成为重要的商业资源。然而,一些网络商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博主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近日,封丘县法院鲁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网店擅自使用时尚博主肖像图片引发的纠纷。一起来看详情!
基本案情
         小美(化名)是一名在某书平台拥有3.4万粉丝、累计获赞与收藏超72万的时尚博主,经常分享穿搭心得与商业推广内容,其肖像已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和公众影响力。小美发现,小倩(化名)在某宝平台开设的店铺未经其任何授权,擅自使用其多张佩戴眼镜的摄影作品及肖像作为商品主页宣传图,用以销售其他款式的眼镜。
         小美认为,小倩的行为不仅利用其形象牟利,更误导了消费者,对其个人声誉及其所推广的品牌方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其肖像权。为固定证据,小美通过公证云技术对侵权页面进行了取证,并获福建省厦门市某公证处出具的《电子数据公证存证证明》。随后,原告小美将被告小倩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飞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为实质性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张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张飞向被告小倩明法析理,明确指出其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张飞也向原告小美说明了诉讼的成本与风险。结合小美知名度和小倩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影响、小倩获得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小倩当庭向原告小美支付赔偿款175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1.“以营利为目的”是常见侵权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并未规定只有“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侵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商家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是最为常见且性质最为典型的侵权行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店经营者务必树立版权与肖像权意识,使用图片、视频等宣传材料前,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切勿心存侥幸,随意而为。
        2.网络博主应积极维权。对于内容创作者和网络博主而言,个人形象是核心资产之一。一旦发现肖像权被侵害,应像本案原告一样,第一时间通过公证等合法手段固定证据,明确侵权主体,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自身权利的捍卫,也是对侵权行为的震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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