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法课堂】一夫妻“挂驴头卖马肉”获刑! 作者:郭文涛 发布时间:2025-12-10 17:18:38
香气扑鼻的“驴板肠”、令人回味无穷的“驴肉”……这些备受食客青睐的美味,竟是用低价马肉冒充的。请看封丘县法院审结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
案情回顾
张大松(化名)和王小青(化名)是一对夫妻,二人在封丘县经营一家饭店。
2021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间,张大松从郑州王某某处进购马板肠16次,总计金额为161876元,每次均通过物流收发,张大松收到马板肠后先对马板肠用水进行解冻,解冻后进行腌制、卤煮,之后在店内以驴板肠的名义销售给他人。进购生马板肠的价格在每斤30元至32元之间,每斤生马板肠经卤煮后可以出2-3两熟马板肠,对外以每斤70元至9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总计为164876元,非法获利3000元。
2022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张大松从开封县李某某处购买12匹马,总计金额为160070元,有时活马会送至张大松处进行宰杀,有时屠宰好后送至张大松处,经卤煮之后在店内以驴肉的名义销售给他人。王小青对上述情况明知且参与其中。进购生马肉的价格在每斤28元至33元之间,每斤生马肉经卤煮后可以出半斤熟马肉,对外以每斤70元至9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90070元,非法获利共计30000元。
案发后,非法获利共计33000元已退缴至封丘县公安局。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大松、王小青经营饭店期间,进购马肉、马板肠加工后冒充驴肉、驴板肠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54946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张大松、王小青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认罪悔罪表现,并结合公诉机关意见及封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大松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王小青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大松、王小青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假充真”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诚信经营是底线,切勿以身试法。食品行业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舌尖安全,诚信是经营者的立身之本。任何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行为,不仅是道德失守,更是对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双重侵害,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从本案中深刻吸取教训,严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同时,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高警惕,增强辨别能力,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疑似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让“挂羊头卖狗肉”式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