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随意用 当心构成肖像侵权! 作者:郭文涛 发布时间:2026-02-06 16:20:54
将网络平台的知名人物照片,用于自己店铺的产品广告宣传,这种“拿来主义”,不仅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关联,自己也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最终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请看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系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拥有超过百万粉丝的时尚领域创作者及服装品牌经营者,通过直播、发布图文内容等方式展示服装,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杨某系淘宝平台店铺的经营者。林某发现被告未经其任何授权,擅自在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包含原告林某肖像的图片用于店铺及产品广告宣传。林某认为不仅构成对其肖像的直接侵害,还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与其存在关联,将其售后质量问题也归责于原告,严重损害了其个人形象、商业信誉及潜在的商业利益。林某在某互联网公证处对被告店铺侵权的页面进行区块链技术取证,并经某互联网公证处出具《数据保全证书》,后于2025年8月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删除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环境下侵犯肖像权的纠纷。原告作为在社交媒体平台拥有大量粉丝、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时尚领域创作者,其肖像与其商业形象紧密关联,蕴含着明确的人身属性与商业价值。被告杨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包含原告肖像的图片进行商品宣传目的是利用原告的形象促进销售,可能因误导消费者产生售后追责等问题,损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并对原告的商誉产生负面影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法官释法说明,被告杨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自愿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组织协商,最终达成赔偿损失 6000元的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网络经营者,在商业宣传、产品推广中使用他人肖像时,必须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切勿心存侥幸擅自使用,否则可能会面临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一系列民事责任。同时,权利人在遭遇肖像权网络侵权时,要注意取证和固定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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