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现实中总有债务人动起歪脑筋,妄图通过“办理离婚手续”等手段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坚实保护,离婚协议绝非逃债“避风港”,此类规避法律的行为终将自食其果。近日,封丘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依法撤销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条款,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陈某因资金周转从张某处借款35万元。2021年7月归还10万元,下欠25万元。陈某2023年1月表示偿还剩余的25万元,但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但执行过程中发现陈某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张某经多方调查后发现了关键线索,陈某与妻子于某2016年3月登记结婚,在2023年12月,陈某与妻子于某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处房产归女方于某所有,待儿子成年后过户至其名下,房贷由陈某承担。张某认为陈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债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陈某与于某系通过恶意离婚而逃避执行,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内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被告陈某2021年3月向张某借款,2023年1月表示归还剩余25万元,张某对陈某的债权已经有效存在。陈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与于某2023年12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房贷由陈某承担,系对自己享有财产的部分实施了无偿处分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已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依法判决撤销陈某与于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分割条款,并判决陈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2020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通过“办理离婚手续”当挡箭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触碰了法律红线,将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其一,离婚协议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将被法院依法撤销,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转移的财产仍需用于清偿债务;
其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债务人负担;
其三,若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事处罚;
其四,“法律上办理了离婚手续,生活上如果依旧是正常夫妻关系”,这种行为存在极大道德风险,可能出现“假戏真做”的情况,导致一方人财两空,引发新的家庭纠纷与社会矛盾。
同时,法官提醒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的迹象,应及时收集离婚协议、财产登记、债务凭证等关键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进一步转移。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将消灭。
法律从不纵容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以“离婚”为幌子逃债看似钻了法律空子,实则是自讨苦吃。诚信履行债务才是唯一正途,债务人妄图通过不法手段规避义务,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债权人在权益受损时,应坚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