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自己的马跑到别人家 产生的费用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6-02-28 15:29:42



         自己的马走失,跑到别人家,对方在饲养过程中产生的草料费、人工看护费等支出,这笔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刘某从事马匹饲养和游乐行业,2025年1月30日,刘某的一匹小黑马走失,经多方寻找未果。同年1月31日,附近村的范某突然发现自家羊圈里站了一匹马。由于当时无法确定马的主人是谁,范某便暂时饲养。同年2月2日,范某通过他人找到了马的主人刘某。刘某到范某家确认后,便要求牵回。范某称因饲养马匹给其造成人工和饲料损失,要求刘某支付相应费用。刘某表示认可范某的饲养行为,但对损失数额产生争议,后经电视台调解,刘某向范某转账1200元,将马匹牵走。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然而刘某回家后,认为范某在自家羊圈里临时看管马匹属于举手之劳,自己已经向其表示感谢,支付1200元费用过高,范某收取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遂于2025年3月将范某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范某返还1200元。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原告刘某请求被告范某返还马匹时,范某要求刘某偿付饲养马匹的必要费用,具有法律依据。双方经调解达成偿付1200元,属于范某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不构成不当得利,故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刘某的马匹跑到被告范某的家中,被告范某照料,避免了马匹健康受到损害,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首先,范某照料刘某的马匹,既无法定的管理义务,双方也未就此达成任何约定,属于“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其次,范某在发现马匹误入后,进行照料,主观上是为了避免刘某的马匹因无人看管而可能遭受的健康损害或走失风险,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管理意思;再次,范某实施了具体的管理行为,包括提供临时圈养场所、投喂饲料等,属于“管理他人事务”。因此,范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刘某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双方经调解达成偿付1200元,属于范某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不构成不当得利,故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乐善好施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本案裁判的重要价值导向。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确认无因管理的成立,既保护了善意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行为指引——善意助人者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而受益人亦应秉持诚信原则,对管理人的合理付出予以偿付。本案的妥善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倡导互帮互助的社会风尚、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079872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