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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特辑】以法为盾 护“她”尊严

  发布时间:2026-03-06 15:44:31



     名誉是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女性而言,社会评价的贬损往往带来难以愈合的心理创伤。近日,封丘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女性名誉权纠纷案。该案是封丘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人格权编、强化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法律对妇女人格尊严的坚定捍卫。
基本案情
         2019年,贾某与谷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在封丘县城合伙经营一家超市。后因经济纠纷,双方产生矛盾,合作关系破裂。2025年4月,谷某通过微信对贾某进行辱骂,并将贾某的微信推荐给他人,导致贾某遭到第三方的言语侮辱。同年5月,谷某更是在夜间先后前往贾某所在的村庄以及贾某娘家的村庄,在墙上喷涂侮辱性文字。
         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谷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贾某称谷某的行为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我现在出门都没法见人,整天以泪洗面,每天无法安心休息,感到万分恐惧。”
法院判决
        封丘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谷某在原告村庄及原告娘家村庄墙上喷涂含有侮辱原告的文字,致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提出的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支持5000元。同时,判决谷某书面或当面向贾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若拒不履行,法院可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本案中,谷某在贾某生活的村庄及其娘家村庄的公共墙体上喷涂侮辱性文字,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公开性特征。从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墙体喷涂属于持续性、固定化的侮辱方式,不同于口头传播的即时消散,文字内容会长期留存于公共空间,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持续性贬损。
         从影响范围分析,村庄属于熟人社会,邻里关系紧密,信息传播速度快且覆盖面广。谷某选择的喷涂地点涉及贾某日常居住地和娘家所在地,直接触及其核心社会关系网络,导致侮辱内容在亲友、乡邻中广泛扩散,严重破坏了贾某在当地社区长期积累的社会声誉和人格尊严。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法院并非简单依据原告主张的金额全额支持,而是结合多项因素综合裁量。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受害人的实际精神痛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均纳入考量范围。最终确定的5000元赔偿数额,既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兼顾了责任承担的合理性。
         赔礼道歉作为名誉权侵权的重要责任承担方式,在本案中被赋予强制执行的保障机制。法院要求道歉内容须经审定,旨在确保道歉的真诚性与针对性;而替代执行方式的预设,则有效防止了责任人通过消极对抗逃避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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