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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到问题白酒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封法课堂·聚焦“3·15” | 超市买到问题白酒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发布时间:2026-03-12 15:58:29



         贺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3箱白酒,开箱后竟发现瓶盖均被开启过,无法确定瓶内白酒是否为原装酒,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请看封丘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不仅让消费者成功维权,也让经营者付出了“退一赔十”的代价。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贺某在某购物广场花费1760元购买3箱白酒,饮用前发现瓶盖均被打开,后贺某到购物广场进行退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贺某因此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经生产该白酒的酒业公司鉴定,涉案白酒防伪标识被人为去除,盒子、瓶子均有明显开启后重封痕迹,外包装不符合出厂生产标准。调解未果后,贺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购物中心退还购物款176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764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贺某购买的3箱白酒存在瓶盖已开启的情况,无法确定瓶内白酒是否为原装酒体,且该状态不符合鉴定要求及食品安全标准。该购物广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过程中亦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贺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最终判决某购物中心退还购物款贺某176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7640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明确赋予经营者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既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也是经营者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该购物广场却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将不符合出厂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白酒投入市场销售,且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漠视法律法规,最终栽了跟头。
         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若发现包装破损、防伪标识异常等情况,应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先与经营者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法律充分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这也为食品经营者敲响警钟:食品经营绝非“买进卖出”这么简单,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对食品包装、标识、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切勿心存侥幸,漠视法定义务,否则不仅要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还需支付高额惩罚性赔偿金,既损害自身商誉,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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