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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活馆销售“三无”产品 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封法课堂·聚焦“3·15”| 某生活馆销售“三无”产品 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6-03-16 08:45:23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封丘县法院发布一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勇于维权,也警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原告张某在被告李某经营的“某生活馆”购买了两份“养生大蜜丸”“养生小蜜丸”及“养生胶囊”,共计花费1800元。后张某发现产品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张某遂向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经查,被告李某经营的店铺经营范围仅为保健食品零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所售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产品标准代号,且其在与张某的微信聊天中,对所售产品宣传了治疗功效,构成虚假宣传。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无证生产食品、虚假宣传、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某因服用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遂向封丘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1800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18000元。
裁判结果
         封丘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生产销售给原告的“养生大蜜丸”“养生小蜜丸”“养生胶囊”属于预包装食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且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已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退还原告张某购物款1800元,并支付赔偿金1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消费者张某在购买“三无”食品后,积极通过行政举报和司法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获得十倍赔偿,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2.强化经营者法律责任:被告李某作为个体工商户,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虚假宣传,最终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惩戒性。
         3.推动市场诚信建设:本案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4.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食品等产品时,应仔细查看产品包装标识,保留好购物凭证和沟通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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