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法课堂】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分手后彩礼还能要回吗? 作者:郭文涛 发布时间:2026-03-24 17:22:21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分手后彩礼还能要回吗?近日,封丘县法院黄陵法庭审结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一起来看详情!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原告姚某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段某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姚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段某某转账,其中单笔3000元以上的款项共计163786元。2024年10月,双方举办订婚仪式,次日姚某某取款27万元现金交付段某某作为彩礼。订婚后,双方在西安、鄂尔多斯等地共同生活,后因琐事于2025年2月分手。姚某某认为,其给付的款项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至封丘县法院,要求段某某返还彩礼27万元及其他转账共计469671.91元。
被告段某某辩称,部分款项属恋爱期间赠与,且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开支较大,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
封丘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彩礼范围的认定。双方恋爱及同居期间,姚某某向段某某转账单笔3000元以上的款项共计163786元,该数额远超日常交往赠与范畴,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应认定为彩礼。段某某向姚某某转账的3000元,应从彩礼中扣除。其余小额转账属恋爱期间一般赠与,互不返还。其次,关于27万元现金彩礼的认定。姚某某于订婚次日取款27万元,同日段某某存款27万元,时间、金额高度吻合。段某某辩称仅收到17万元、另10万元系其父母所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认定该27万元为姚某某支付的彩礼。再次,关于返还比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约5个月,且存在一定共同生活开支。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同居期间必要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段某某返还姚某某彩礼款256761元。
综上,封丘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段某某返还原告姚某某彩礼款25676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婚约财产纠纷。处理此类案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彩礼的范围、返还条件及返还比例。
1.彩礼的认定标准。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大额财物。本案中,单笔3000元以上的转账和订婚次日交付的27万元现金,均具有明显的彩礼性质;而小额转账、红包等,属于恋爱期间表达情意的赠与,依法不予返还。
2.彩礼返还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若已共同生活,则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全额返还,而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使用情况、是否孕育、双方过错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返还数额。
3.本案的裁判考量。原、被告共同生活5个月,时间较短;原告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被告虽主张共同开支较多,但未能充分举证。法院最终在扣除被告转账、酌情扣减共同生活必要开支后,判决返还大部分彩礼,既维护了给付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对接受方造成不公。
4.倡导文明婚恋新风。彩礼本应是双方家庭表达诚意、祝福新人的美好习俗,但近年来高额彩礼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提醒大家:恋爱应真诚相待,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给付彩礼时要注意保留证据,理性对待;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也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平衡双方利益,引导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恋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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