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法院:一次性调解化矛盾,持续护航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作者:郭文涛 发布时间:2026-04-01 16:36:02

近日,封丘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医用口罩连环交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超越单一合同的相对性,从“就案办案”到“实质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更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彰显了其重要价值。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本案原告苗某甲、苗某乙作为医用口罩买卖的中间商,向上游供货商即本案被告孙某某购买医用口罩,并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了案外人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另一案外人即终端企业某医药(广西)有限公司。后该批次部分口罩因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例行抽检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相关企业和单位被要求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
2024年10月,某医药(广西)有限公司以收到的口罩存在质量问题将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广西南宁市某法院,该法院判决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某医药(广西)有限公司货款265249.60元并支付利息及检测费用4000元。
2025年4月,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本案原告苗某甲、苗某乙诉至山东省某市法院,获判决:苗某甲、苗某乙返还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2756.5元并支付利息及可得利润损失32493.08元、检测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2615元、保全费1823元。
2025年11月,原告苗某甲、苗某乙将其案涉口罩合同授权人谢某某及上游供货商孙某某、口罩生产厂家新乡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的关联企业新乡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股东马某甲和曾用名公司股东马某乙诉至本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返还其货款187759元,并支付可得利润损失44997.5元及利息、承担的损失48356.08元、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永祥及时查阅卷宗,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梳理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发现本案同一问题口罩涉及不同地区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该两份民事判决书均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仅针对该口罩所涉及的连环买卖中单个交易环节的独立合同进行了单独裁判,依照该裁判思路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问题并不难查清,如果同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作出支持原告苗某甲、苗某乙诉请的判决也不会引起当事人太多争议,但是这样的判决作出后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问题,甚至必将引起案涉合同相对方被告孙某某继续起诉口罩生产厂家即被告新乡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的关联企业新乡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股东马某甲和曾用名公司股东马某乙,也将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的生产厂家及所涉股东造成更大的损失,持续加深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不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本案庭审后,李永祥根据开庭情况并结合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各当事人,平衡各方利益,并三次通知原被告进行现场调解,最终以被告谢某某让利10000元、孙某某让利15000元、马某甲赔偿228000元的一致意见调解结案,调解书作出当天,被告谢某某、孙某某均履行完毕,被告马某甲也同意三天内予以履行。至此,因本案问题口罩引起的一系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彻底圆满结束。
本案涉及多层连环交易,从生产厂家到上游供货商,再到中间商与终端企业,矛盾链条横跨多地。如果仅遵循合同相对性原理进行单独判决,当事人将陷入“层层起诉、循环追偿”的讼累中,不仅消耗大量时间与资金成本,也会让企业经营陷入停滞。法院通过调解打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局限,将各环节主体纳入同一纠纷解决框架,一次性厘清责任、化解争议。这避免了矛盾的次生扩散,让涉案企业能够尽快从诉讼中抽身,回归正常经营轨道,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民营经济活跃的背景下,涉企纠纷的高效化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尺。本案的调解,体现了法院从“个案解决”到“系统治理”的司法理念升级,不仅解决了当前纠纷,更对同类交易行为起到引导作用。它向市场释放了“司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信号,让企业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效率,从而更愿意在本地扎根发展。同时,这种实质化解矛盾的模式,也为处理产业链条式纠纷提供了示范,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能。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