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这份荒地承包合同 为何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作者:郭文涛 发布时间:2026-05-08 17:16:06
在法定期限内的荒地承包合同,且已经履行了17年,为何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期《封法课堂》,带大家了解一起村委会起诉确认荒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案件。一起来看详情!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封丘县某乡某村时任村支部书记王某某以村委会名义,与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朱某某签订了一份《荒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村集体所有的40亩盐碱荒地承包给朱某某经营使用,承包期限为49年(2008年3月28日至2057年3月28日),承包费总额6万元,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朱某某支付了6万元承包费,并对土地进行了平整、改良,修建了工具房,种植农作物。
十七年后的2025年,该村委会认为被告朱某某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荒地承包合同》在签订时未履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相关民主议定程序,也未报经乡政府批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四十亩盐碱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重要资源,合同中约定承包费总额仅为6万元,而承包期限长达四十九年,年均承包费用过低,该合同内容实质上损害了村集体及其全体成员的经济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案涉荒地。
法院判决
封丘县法院经审理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封丘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某某于2008年3月28日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朱某某于2026年6月28日之前返还2008年3月28日其与原告封丘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地承包合同》中的40亩土地、拆除工具房并清除建筑垃圾;原告封丘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在被告朱某某返还土地之后十日内退还承包费37653元;原告封丘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在被告朱某某返还土地之后十日内补偿土地改良费30000元。
后朱某某上诉至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村集体发包土地,程序必须合法。村委会在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时,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村委会当年发包该四十亩集体盐碱荒地时,既未按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承包方案,也未对发包事项、承包条件进行公开,仅由少数村干部直接与朱某某签订承包合同,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的强制性程序要求。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近五十年承包期内总承包费仅六万元,对应年均承包费不足一千二百元,远低于当地同类土地的正常承包价格水平,明显损害了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2.长期履行不能“洗白”无效合同。有人误以为合同履行时间长了,就会“自动有效”,其实不然,即使案涉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履行多年,也不能改变合同订立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集体利益的本质,合同无效的认定不会因实际履行时间的长短发生改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并不会因长期履行就转化为有效合同。
3. 合同无效后,合理投入可获补偿。案涉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朱某某已经实际承包经营该地块数17年,对荒地进行了开发改造,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按照公平原则,村集体在收回土地的同时,应当对朱某某的合理投入予以适当补偿。法院最终判令村集体按照对应比例向朱某某支付合理补偿,既维护了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承包人的实际投入,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但补偿不等于全额赔偿,违法承包的风险主要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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