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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法润封丘·“封”调“语”顺 | 拖欠物业费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6-05-22 15:11:08



        业主欠缴物业费,在房屋转让过户后,谁承担支付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封丘县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8月,被告申某、郑某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每月物业费239.88元。从2021年9月起至2025年5月,二被告连续欠缴物业费共计10794.19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在此期间,二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欠缴的物业费始终未结清。物业公司遂诉至封丘县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欠缴的物业费10794.19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鲍丽霞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深入了解案情,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力争快速有效地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告释明民法典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原业主在物业关系存续期间欠缴的物业费,不因房屋所有权转让而消灭,原业主仍负有结清物业费的义务,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确定被告申某、郑某支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费9000元,以及分期支付的数额期限,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中,法官没有简单判决,而是耐心释法明理,从法理上厘清了原业主应当承担的物业费缴纳义务,让二被告清楚知晓自身的法律责任,也打消了被告认为房屋售出后欠费与自己无关的错误认知,既尊重了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又兼顾了物业公司合法债权的实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缴费方案,成功化解了这次物业纠纷。
法官提醒
         1.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这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应当履行的核心义务。即使之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业主在持有房屋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缴费责任也不会随之转移,更不会直接消灭。原业主如果心存侥幸,以为将房屋卖出就可以结清历史欠费,这种认知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旦被物业公司起诉,仍需要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反而会额外产生诉讼成本,得不偿失。如有物业服务不达标的情况,应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合法途径反映,而非简单以拒缴对抗。出售房屋前,务必结清所有欠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过户后被原物业公司追讨。
         2.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要注意查验原业主是否结清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等,可要求原业主提供缴费凭证或写入合同条款,防止“替人背债”。建议购房者可以提前联系小区对应物业公司,当面核实房屋的历史欠费情况,不要仅轻信原业主的口头承诺。如果发现存在欠缴费用,要要求原业主在交易过户前结清全部欠款,再完成房屋交易流程,避免房屋过户后,物业公司依据产权登记信息向新业主追讨原业主历史欠费,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影响自身的正常居住生活。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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