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封丘县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刑事、民事,既有依法严惩猥亵儿童、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等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例,也有涉及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纠纷、探望权、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监护关系变更等常见民事纠纷。从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变更抚养权、判付抚养费、保障探望权、保障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权,到指定新监护人填补监护空缺,多维度展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统筹推进犯罪惩治与权益保护、源头治理与系统防治,以司法之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家庭与成长防线的生动实践。通过以案释法,旨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目录
案例1:吕某某猥亵儿童案——依法审理多次隔空猥亵儿童案
案例2:范某某、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依法打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
案例3:王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依法变更抚养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4:穆某甲、穆某乙、穆某丙诉穆某丁抚养费纠纷案——依法支持抚养费请求,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案例5:李某某诉张某甲探望权纠纷案——依法保障探望权,守护未成年人亲情纽带
案例6:马某甲诉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依法保障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案例7:申请人徐某甲申请变更监护关系案——依法指定成年兄长担任监护人,及时填补监护空缺
封丘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简介
案例1:吕某某猥亵儿童案——依法审理多次隔空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快手认识未成年人被害人张某甲(化名)后,通过聊天添加微信好友,随后吕某某用金钱诱使为其拍摄裸体照片、视频。被害人家长发现后报警。
【裁判结果】
封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方法多次要求被害人拍摄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判后,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新乡中院承办法官通过释法说理,吕某某撤回上诉,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随之而生。未成年女性在遭受隔空猥亵后,可能引发心理障碍,影响其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隔空猥亵过程中犯罪分子获得的裸照、视频等隐私信息,可能被犯罪分子传播或者用于勒索,导致被害人隐私被公开,遭受二次伤害,进一步加剧心理创伤和社会歧视。甚至部分犯罪分子在隔空猥亵后,可能以公开隐私信息为要挟,诱骗被害人线下见面,进而实施更为严重的侵害、绑架等犯罪。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和“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本案的判决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侵害都会受到严惩。
案例2:范某某、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依法打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
【基本案情】
自2024年3月底至5月中旬,被告人范某某、石某某利用在某商务酒店工作的便利条件,组织带领多名女性未成年人在酒店以及KTV以陪酒、陪唱歌的方式进行有偿陪侍活动。二被告人从中抽取管理费用,共计违法所得1500余元。
【裁判结果】
封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认罪悔罪表现,并结合公诉机关意见,依法判刑并处罚金。范某某、石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是对法律红线的公然践踏,必须予以零容忍的严厉打击。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心智尚不成熟,极易受到不良环境和人员的诱导与控制。被裹挟参与陪侍活动,不仅剥夺了他们本该享有的健康童年,更使其陷入遭受欺凌、性侵乃至走上歧途的现实风险之中。法院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针对监管漏洞,通过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形成多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格局。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响应,加大巡查频次,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禁入和身份核验制度,从源头上压缩违法犯罪空间。通过个案的依法审判和后续的精准治理,实现了“办理一案、净化一行、守护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加清朗、安全的成长环境。
案例3:王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依法变更抚养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结婚后先后育有两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长子(5岁)、次子(2岁)归男方抚养,女方不再承担抚养费,有探视权。后因李某拒不配合王某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王某分别于2024年、2025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根据法院对其长子的询问笔录可知,李某在日常生活中对长子存在殴打、虐待行为。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长子和次子的抚养权均归王某所有。
【裁判结果】
封丘法院经审理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通过对长子的询问笔录,并根据王某、李某之间的录音内容可知,李某对长子存在殴打行为,且王某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行使对长子、次子的探望权。李某的上述行为不利于长子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亦对王某与两儿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人为造成阻断。故判决长子的抚养权变更由王某直接抚养。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中存在次子抚养关系变更的法定情形,故次子仍由李某抚养。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为保护未成人身心健康变更抚养权的典型案例。法律保障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本案中,夫妻双方离婚后,李某对5岁的长子存在殴打、虐待行为,恶意阻挠王某行使探望权,使其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维护亲子关系,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新乡法院判决变更长子抚养权归王某所有,体现了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裁判理念,有力维护了离异家庭中母亲一方的探望权和抚养权,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
案例4:穆某甲、穆某乙、穆某丙诉穆某丁抚养费纠纷案——依法支持抚养费请求,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基本案情】
朱某某系三原告穆某甲、穆某乙、穆某丙的母亲,其与被告穆某丁于2016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8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子女抚养:长子(穆某甲10岁)次子(穆某乙10岁)女孩(穆某丙16岁)归女方抚养,男方在每月的20日前出叁仟元人民币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止,有探视权。”离婚后,三个孩子均跟随其母亲朱某某生活。朱某某称被告自2021年9月起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其多次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9月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的抚养费129000元。
【裁判结果】
封丘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均应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遵守。被告穆某丁未按约支付抚养费,有违诚信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经核算,2012年8月31日至2025年4月20日期间,穆某丁应付抚养费共计10400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000元,依法判决穆某丁支付三原告穆某甲、穆某乙、穆某丙抚养费99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异父母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法定义务,不因夫妻离婚而免除。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穆某丁长期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导致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面临实际困难。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抚养费请求,全额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义务,有力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所需经济来源。该判决明确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不可推卸,警示离异父母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定抚养义务,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抚养子女是底线义务”的法律意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5:李某某诉张某甲探望权纠纷案——依法保障探望权,守护未成年人亲情纽带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张某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2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女儿张某乙。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3年10月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张某乙(当时仅10个月)由父亲张某甲抚养,母亲李某某不支付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张某甲外出打工,女儿由祖父母照看。李某某在行使探望权时多次受阻,张某甲的父母也不予配合,无法与女儿正常见面。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将女儿接回自己家中照顾,周日送回。张某甲辩称只同意李某某“探望”孩子,但不同意孩子被带走。
【裁判结果】
封丘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李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其探望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甲以“只许探望、不许带走”为由阻挠原告行使权利,于法无据。法院综合考虑女儿年幼、母亲需要与孩子建立正常亲情联系等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原告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早上九时前到被告张某甲处接走女儿张某乙,周日下午五时前送回,被告张某甲予以配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探望权纠纷案件。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障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情感联系,以实际行动守护孩子的幸福童年。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孩子需要父爱与母爱的共同滋养。任何一方以“不放心”“不方便”为由阻挠对方探望,都是对法律和亲情的双重伤害。本案中,允许母亲将孩子接回自己家中照顾,符合人之常情。适当的“接走式”探望,有助于维系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弥补因家庭解体给孩子造成的情感缺失。本案提醒所有离异父母:无论大人之间存在怎样的矛盾,都不应人为阻断孩子与另一方的亲缘关系。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与配合。唯有父母放下成见、真诚合作,才能为孩子撑起一片健康成长的天空。
案例6:马某甲诉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依法保障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基本案情】
马某甲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5年3月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于2025年7月开始分居,于2025年8月生育一子马某乙,马某乙一直跟随母亲马某甲生活。马某甲称被告王某某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非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马某甲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每月2300元抚养费及承担一半教育费、医疗费。被告辩称不同意抚养权归原告,主张若孩子归其抚养则放弃抚养费,如判归原告则只愿承担每月300元。
【裁判结果】
封丘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马某乙尚不满一周岁,且自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马某甲生活,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酌定被告按202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50元/年的30%支付抚养费,即每月563.75元。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马某甲与被告王某某共同生育儿子马某乙由原告马某甲直接抚养;被告王某某支付自2025年8月至2025年12月马某乙的抚养费2255元,自2026年1月起,被告王某某于每月的28日前支付马某乙抚养费563.75元至马某乙十八周岁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对于尚不满一周岁的低龄幼儿,法院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考虑孩子已形成的稳定生活环境及母亲抚养的天然优势,将抚养权判归母亲。在抚养费标准上,针对被告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依法参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合理确定比例,既保障了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兼顾了父方的负担能力。本案提醒:无论父母是否登记结婚,均负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孩子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和充分尊重,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一方,应当依法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7:申请人徐某甲申请变更监护关系案——依法指定成年兄长担任监护人,及时填补监护空缺
【基本案情】
徐某甲(1993年出生)与徐某乙(2010年出生)系亲兄弟。其二人的母亲贾某某与父亲徐某丙于1992年1月登记结婚。父亲徐某丙于2010年因意外去世,母亲贾某某于2022年8月与于某某再婚,徐某乙跟随母亲和继父于某某共同生活。2024年12月,母亲贾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徐某乙陷入无人直接监护的困境。徐某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其为徐某乙的监护人。经法院询问,继父于某某明确表示与徐某乙无血缘关系,同意由徐某甲监护;祖母徐某丁也表示同意;徐某乙本人亦同意。
【裁判结果】
封丘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徐某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先后死亡,应当有人监护。在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亲属中,徐某甲作为成年兄长,有能力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法院询问,祖母徐某丁、继父于某某及徐某乙本人均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判决:指定徐某甲为徐某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后依法变更监护人的案件。父母离世后,未成年人面临着“无人直接监护”的现实困境。法院严格依照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顺位,在充分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尊重未成年人本人意愿、征求其他近亲属意见的基础上,依法指定成年兄长担任监护人,及时填补了监护空缺。本案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的积极回应,确保孩子在父母双亡后仍然有一个稳定、温暖的家庭环境,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