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要求父母返还彩礼款,能支持吗? 作者:郭文涛 发布时间:2026-08-04 08:15:27

本是一家人,女儿和父母却因彩礼款归属闹上法庭。彩礼款归属女方一人还是家庭共有?请看封丘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一起保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是小甜母亲,常某是小甜继父。小甜跟随王某和常某共同生活。2023年8月6日,小甜经媒人介绍与男方小高订婚。2024年1月22日,二人举办婚礼仪式,小高按习俗在订婚和送好仪式中向小甜母亲共给付彩礼22.18万元。后小甜以做生意为由向母亲王某讨要彩礼款,王某表示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甚至闹到派出所,争的面红耳赤。小甜因索要未果,诉其母亲王某与继父常某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彩礼的归属,既要寻根溯源,尊重彩礼形成的历史传统脉络,也要与时俱进,吸收彩礼演进的时代合理因素。从传统习俗看,彩礼承载着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谢和补偿,体现了对女方家庭养育之恩的珍视,将彩礼视为对女方家庭的赠与,是符合传统社会情境的。从时代的演进来看,彩礼的经济补偿功能趋于弱化,彩礼正在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子女也更加具有独立意识,不再是传统家长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独立的经济诉求也应该予以尊重。因此,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据此,在女方父母与女方本人无法对彩礼的归属、处置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二被告收取的彩礼221800元应认定为男方家庭对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的共同赠与。本院结合王某为小甜操办订婚、婚礼、回门宴仪式、置办嫁妆等付出的客观事实,酌定二被告向小甜返还彩礼款120000元。
判决书作出后,案件承办法官赵志阳耐心地进行判后释法明理工作,被告表示服判,愿意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在法官的协调见证下,王某来到法院,将判决的彩礼钱足额交付给小甜,一起因彩礼款产生的家庭纠纷,画上句号。
法官说法
此类案件看似是金钱纠纷,实则是情理与法理的交织。
第一,彩礼归属争议,归根到底是要理清彩礼的实际赠与对象。结合彩礼传承千年的民俗文化背景,以及当下社会婚恋观念的发展变化,将彩礼认定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家庭的赠与,更合乎情理、法理。
第二,若家庭成员意思自治失灵,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分割彩礼,分配方案也应当兼顾情理,贴合社会公众认知。根据传统习惯,在女方父母收下彩礼之后一般会为女儿筹备婚礼、购置嫁妆,如果父母已经完成了这些开支,再要求其向子女全额返还彩礼,难免有失公允。
第三,彩礼终究是“礼”,而非财。彩礼本是传递情谊、助力新人起步的载体,承载的是父母对子女的祝福与期许,如仅仅因为一笔钱就让至亲之人对簿公堂,反目成仇,无疑是得不偿失的。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在处理彩礼问题时,都应多一些沟通与体谅,少一些计较与对立,才是维系家庭和睦的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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