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赡养人的继子女应当对经济困难的继父母 提供医疗费用 -----范某某诉封某赡养费纠纷案 作者:封丘法院研究室 李正盛 张永玲 发布时间:2026-09-15 08:21:52
基本情况
原告范某某系被告封某的继母,原告与被告父亲封某某于2001年8月1日结婚,封某某有三个子女,当时长女、长子均已成年,次子被告封某14岁,被告封某从14岁起就随原告和封某某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和封某某一起为被告封某操办婚事。经查,原告另有三个亲生子女。
裁判理由及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生活困难或需求合理增加的有权要求子女增加赡养费。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判决封某支付原告范某截至起诉前的医疗费及护理费。
代表性意义
本案的审理,从法律层面强化了《民法典》规定,明确了继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律边界,填补了法律适用空白。针对再婚家庭养老问题,法院通过个案判决细化了《民法典》第1072条关于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明确“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是认定赡养义务的核心标准。从社会层面而言,此案体现对高龄、患病、无经济来源的继父母的司法关怀,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家庭成员合理承担责任,避免“老无所养、老无所医”现象,维护了社会稳定。
总之,此案通过司法裁判,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再婚家庭养老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其核心意义在于:以法律形式确认继父母子女间的实质扶养关系,为老龄化社会中的家庭结构变化提供司法保障,推动家庭伦理与法治建设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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