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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秦某产品责任案

——含违禁成分减肥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发布时间:2026-09-15 08:23:05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1日,许某陈某通过微信向被告秦某购买“轻燃奶咖”减肥产品四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货款2200元。许某陈某付款后,被告秦某通过快递向许某发货。许某陈某使用该产品一周后出现头晕、失眠等症状。2025年4月17日,许某向山东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案涉减肥产品,经检测,山东某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编号ZNKA10417/0**检测报告书,该检验报告显示案涉产品含有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理由及结果】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通过微信向秦某购买“轻燃奶咖”减肥产品。经山东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案涉产品含有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陈某主张按照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22000元和退还货款2200元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秦某退还陈某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242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在食品安全案件中,消费者无需证明具体损害即可主张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也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即通过惩罚性赔偿机制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本案强化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权威性,明确了商家对产品质量的审查义务,有助于督促商家严格审查产品来源和质量,确保市场上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从而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推动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法治进程。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封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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