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封丘| 小狗咬人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作者:郭文涛 发布时间:2026-11-06 16:30:27

男子张某前往李某经营的大门销售门市部挑选大门,被李某饲养的小狗咬伤,原本可能达成的买卖,最终却演变成买卖不成、反因被狗咬伤引发的医疗费纠纷闹上法庭。近日,该案在封丘法院冯村法庭庭长姚新丹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以调解方式结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事情要从李某说起。李某在自家院子里经营着一家专门销售各类大门的门市部。不久前的一天,张某因家中需要更换大门,循着路边的广告招牌找到了李某家。他站在院门口张望,喊了好几声,无人应答。张某心想大概是主人不在家,便准备转身离开。可就在此时,李某家养的两只小狗听见动静,一前一后从院子里跑了出来,跟在张某身后。这两只狗个头都不大,看起来憨态可掬,张某低头扫了一眼,也没太放在心上,丝毫没有戒备。然而,意外往往就在不经意间悄然降临——突然,其中一只小狗像是受到了某种刺激,猛地朝张某腿上扑去,锋利的牙齿瞬间咬破了张某的腿部皮肤,鲜血当即渗了出来。
张某又惊又痛,怎么也没想到这么小的狗竟也会突然咬人。大约过了十几分钟,李某的家人从外面回来了。张某忍着疼痛,把被狗咬伤的经过告诉了对方。李某家人了解情况后,倒也爽快,赶紧让张某先去医院清理包扎伤口,并当场掏出200元钱交给张某,作为医药费用。张某拿着钱去了医院,简单处理后心想事情应该就这么过去了。
可让双方都没想到的是,张某的伤口虽然经过了初步处理,但因咬伤较深,需要打疫苗等医疗程序,医疗费用竟然需要2915元。这笔账单摆在面前时,张某自己也愣住了。他找到李某,要求赔偿全部医疗费用。李某一看这数额,当场就皱起了眉头——起初赔200元时,以为不过是皮外伤而已,如今一下子涨到了2915元,差距实在太大。李某心里犯起了嘀咕:咬是咬了,可真的需要花这么多钱吗?这钱花得合理吗?
张某最终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案子分到封丘法院冯村法庭,承办法官姚新丹认真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多次组织双方坐下来沟通协商,促使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李某认识到自己作为动物饲养人的法律责任,不再一味推脱;张某也冷静反思,意识到自己在这件事中确实存在疏忽之处,愿意做出适当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2200元,当场付清。拿到赔偿款的张某和李某相视一笑,两人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条规定清楚地告诉我们:养动物的人,要对自家动物给他人造成的伤害负责,这是一条基本原则。除非动物饲养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被咬伤的人本身存在故意挑逗或者重大过失,才能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从这起案子来看,李某作为两条小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显然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在自己家中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他既没有把院子的大门关严实,也没有给小狗拴上绳子或者关进笼子,导致小狗可以自由跑到院外,最终咬伤了前来问询的张某。这种疏于管理的放任行为,本身就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李某依法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李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径自进入他人院子,这才让小狗有机会跑出来跟随他;在小狗靠近自己时,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防范措施,张某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显然有所欠缺,存在一定过度的疏忽大意。这起看似鸡毛蒜皮的小案子,却给我们每个人都提了个醒:养宠物是自由,但管好宠物是责任;门市开门迎客是生意,但把好安全这道门更是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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